第482节(3/3)

上述证。

3、被告人房新月曾供述,其到邓诗云家时就准备报复杀人,但其却未携带任何作案工,不符合常理。

4、被告人房新月的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可信度不。房新月曾供称,用手卡住佳艳的脖,用刀在佳艳的颈连续了两,该供述得到尸检报告的印证,但该作案方式比较常见,不有特殊,且侦查人员在讯问房新月之前,已对尸行检验,了解被害人的损伤及死因。

5、最后一次供述及审中,被告人房新月翻供,辩称其和邓诗云发生争执后,邓诗云用刀她,她抱起佳艳抵挡,邓诗云用刀刺中佳艳,尽这一辩解比较牵,但不能仅凭此证明或反推其有杀人的犯罪事实。”

为了让法官听清自己的辩护意见,也为了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方轶故意放慢了语速。

是谁?

“二、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缺乏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邓诗云曾陈述,佳艳睡前穿的是蓝带卡通图案的睡衣,但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均显示,佳艳穿的是米带卡通图案的睡衣。

邓诗云称案发后其没有给佳艳换过睡衣,房新月从未供述其杀死佳艳后曾给被害人换过睡衣。佳艳的衣服为何有变化,现有证据无法合理解释。

2、关于作案工藏刀在现场所位置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称作案后将刀放在床柜上。邓诗云在第一次供述中称其醒来后发现刀在自己手中。而证人姜文菲(房东)证明,她现场后,发现邓诗云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屋的木桌上放着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迹。上述四份证据证明的作案工放置位置均不相同,无法作合理解释。

3、邓诗云丈夫旺称家里的钥匙不见了,侦查人员并未就此况向邓诗云、旺和房东等相关人员实,无法确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邓诗云家的钥匙。

当时案发现场大院还有三个租,案发后侦查人员没有对住行调查,无法排除他人作案或现场的可能

三、公诉人指控称,被告人房新月在闲聊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添加了镇静药茶让邓诗云喝,被告人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佳艳颈,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致邓诗云轻微伤。

在案证据也显示,邓诗云的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似乎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

但被告人从未供述其向饮料中投放安眠镇定类药并给邓诗云服用的细节。而且在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安眠镇定类药

另外,现场勘查笔录没有提到现场有茶饮料瓶,相关证据也未提取在案,无法确定现场是否有邓诗云所称的饮料瓶,也无法一步确定饮料瓶中是否有安眠镇定类药

因此,现有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房新月购买茶后,向茶中投放了安眠镇定类药据在案证据,关于邓诗云所称其饮用房新月带来的饮料后昏睡的说法,并未得到确证,换句话说,邓诗云为何对犯罪行为毫无知觉,缺乏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除被告人房新月曾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建立被告人房新月与杀人行为之间的关联。被告人房新月供述的细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真实缺乏保障,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据。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缺乏合理解释。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房新月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房新月无罪。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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